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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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
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
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长城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集合计划合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
2025年2月24日,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3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共计123,420,
181.09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202,284,164.55份的61.01%,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和《集合计划合同》中规定的有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15,178,
015.49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2,338,848.78份,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
为5,903,316.82份。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的93.32%,达到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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