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人民币:2025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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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8
整合版本,仅供参考
—更新至第十份补充契约(2025年10月15日)
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
的
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1
(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传真: 2826 5375
电话: 2825 9211
hongkong@deaconslaw.com
www.deacons.com.hk
此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于2019年12月31日订立。
订约双方为:
(1)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位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 D2
大厦5楼,(下称“基金管理人”);及
(2)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位于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18号创纪之城 D2
5期东亚银行中心32楼(下称“受托人”)。
背景
(A)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曾用名“东亚银行资本增长基金”)根据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
于2000年9月22日签订的信托契约成立,随后经八份补充契约修订,签订日期分别为:
2003年9月11日、2006年8月11日、2010年6月3日、2011年4月6日、2013年5月24日、
2013年5月24日、2013年11月11日及2015年4月17日,(下称“主契约”)。
(B) 根据主契约第31.1条的规定,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有权通过主契约补充契约,以
其所认为的就任何目的而言适当的方式和程度对主契约的条款进行修订、变更或增
补,但须遵守第31条的限制。
(C)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有意通过此附录修订并重述主契约。
兹见证本契约内容如下:-
1.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主契约中界定的词语和词组在本契约中具有相同的涵义。
2.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谨此采纳此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以取代主契约。自2019年
12月31日起,主契约所述条款将由此附录所述的条款取代,而信托应将按照此经修
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继续有效。
3. 受托人谨此证明,根据主契约第31.1.1(a)条和第31.1.1(b)条,本契约对主契约的修改、
更改或新增不会严重损害持有人的利益,亦不会在实质上解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或任何其他人士对持有人负有的任何责任,及不会导致从基金资产中应支付的成本
和收费(就本契约产生的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除外)有任何增加;或就可能遵守任
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言属必要或可取的。
4. 本契约可以任何数目的副本签署,每份副本一旦经一方或多方签署,即构成一份原
件,但全部副本应构成同一份文件。
5. 本契约应受限于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律管辖。香港法院就本契约引起或与本契约相 D3
关的任何争议应拥有非专属管辖权。
兹见证,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已于文首载明日期签署本契约。
加盖公章 )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见证人: )
加盖公章 )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
见证人: )
附录
条款 页码
1.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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