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关于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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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7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关于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本基金”)的《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和《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作出如下修订,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自2025年3月31日起生效。一、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
修订,《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内地销售占比”)
上限由50%调整为80%。据此,《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作出如下修订:
1.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引述均修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修改为“80%”。为了确保本基金持续满
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
值的8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76%,内地代理人可立即停止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
购申请,确保不超过8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
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基金管理人
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
产规模重新回到 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二、 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相关的更新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于2024年10月2日更新,对受托人的资质要求进
行修订。据此,基金管理人对受托人资格条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
情况描述进行了更新。
三、 与名义持有人相关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在内地的名义持有人安排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弘收策略
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
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第1点“名义持有人安排”
进行了细化。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
排,并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有
关名义持有人安排的更新内容,请内地投资者详细阅读《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第1点“名义持有人安排”。
四、 内地税收政策的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
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前述公告,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期间延长至2027年12月
31日,据此,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税收安排进行了更新。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
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执行。
五、 销售文件的更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作出修订,以反映上述变更及其他相
应的信息或一般更新。
六、 重要提示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具体业务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
站(www.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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