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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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10
重要资料:本公告乃重要文件,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意见。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
除非本公告另有注明,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中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的以下更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进行修订,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 50%调整为80%。
据此,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1.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引
述均修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 本基金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修改为“80%”。为了确保本基金持续满足内地
销售占比的要求,如果内地销售占比达到 75%,内地代理人便可立即通知各内地销
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内地销售占比超过 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
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以
确保内地销售占比不超过 8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中国证监
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80%上限,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本基金依前述原则暂停销
售后,何时再恢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管理人届时酌情决定。
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及完善
1.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修改
就与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上限调整有关的修改,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
书的如下部分:
(1)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
条件时的相关安排”下的“(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下的“(9)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下的“vii. 暂停申购”;
(3)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下的“(1) 暂停
内地销售的风险”。
2. 其他内容的修改及完善
(1)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于 2024 年 10 月 2 日更新,对受托人的资质
要求进行修订。据此,基金管理人对受托人资格条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的情况描述进行了更新,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二. 香
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
相关安排”下的“(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要求”;
(2) 其他澄清和优化表述性质的修订。
三.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及完善
《产品资料概要》亦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体现上文所述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
的更新,详情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的如下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关
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中“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下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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