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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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20
关于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产品代码:930602)《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1 月 18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
行。如 2025 年 1 月 18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
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触发《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终止情形,《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集合计划名称: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简称:国信价值智选
集合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集合计划代码:930602
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国信价值智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的约定:“本集合
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1 月 18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2025 年 1 月 18 日后,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根据前述约定,本集合计划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已触发《资产管理
合同》终止事由,《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三、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 自 2025 年 1 年 19 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并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 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四)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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