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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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1
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7
重要提示
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 年 12 月 6 日结束募集工作,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正式成立。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2]852 号文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等法律文件。本基金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
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78号文)注册。
《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招商资管智远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产品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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