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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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10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5年1月1日
至2025年6月18日(职责终止日)止期间财务报表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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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9394号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简称“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6 月 18 日(职责终止日)的资产负债
表,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职责终止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 (以下简称“附注 2”) 所
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审计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9394号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附注 2 对编制基础的说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表仅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对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职责终止之目的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因此,该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事项——审计报告使用目的
本报告仅为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职责终止之目的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层负责按照附注 2 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包括确
定附注 2 所述的编制基础对于在具体情况下编制财务报表的可接受性) ,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层负责评估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计以不同于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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