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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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9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由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变更注册。
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448 号),原集合计划自 2009 年 6 月 22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 号),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年 5 月 9 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原集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光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生效。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管理人、产品名称、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条款、争议解
决条款等事项。自 2025 年 6 月 19 日起,《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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