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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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17
关于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重要提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到期前,若未能变更注册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以及部分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满 3 个月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存续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调
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7 月 22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 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2 月 5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为特殊开放期。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本集合计划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 3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
四、本集合计划后续方案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为切实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已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协商一致,拟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并同步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事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批复、本集合计划成功召开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方可实施,期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变更事宜以届时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与光大保德信密切协同合作,遵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等的约定,妥善推进各项流程,确保变更工作平稳实施。
五、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变更注册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以及部分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满 3 个月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3、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六、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
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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