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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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26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
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础
设施基金")于2023年3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于2023年3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成立备案确认,并
于2023年3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航基金”)于
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决定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拟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告》等文件,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拟扩募并新认
购中航-京能水电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最终投
资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为此,本基金已于2025年8月1日就上述扩募及新
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以及上交所关
于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的无异议
函,于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2月4日17:00止,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
式(即纸质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
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及《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H的议案》
等十个议案(以下合称“《持有人大会议案及决议》”)。
中航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
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
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上
交所新购入项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
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扩募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以下简称“本次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报
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
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上交所新购入项目指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
与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与基础设施基金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基础设施
基金较大比例份额,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帮助基础设施基金显著
提高运作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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