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开国泰海通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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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0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开国泰海通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简
称“中国”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中国法律”),就题述
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或“基金
管理人”)之要托,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报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慕集基础设施证券
授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折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中
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国蒸海通东久新经济产业图封闭式基础设施证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2025年9月)》(简称“《基金合同》”)的的定,就国泰海通资管召开
国泰海通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对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特有人大会(简称本次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开国泰海通东久新经
济产业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大会涉及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与任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等相
关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这些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验证和评价该等款
摄的适当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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