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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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7
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申报稿)1
鉴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
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法定代表人: 陶耿
成立时间: 2010-08-2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6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2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3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 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
下简称“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 REITs 规则第 3 号》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托管人和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冲突或矛盾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之事项,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基金合同》的约定与本协议
约定相冲突或矛盾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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