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战略配售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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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战略配售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目录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4
二、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
查
.5
三、
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6
四、
战略配售协议
8
五、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及比例
X
六、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七、
结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战略配售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简称“汉坤”或“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中国法律”1),
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之委
托,汉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简称“《上
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简称
“《上交所新购入项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中国法律的规
定,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战略配售专项
核查法律意见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草案)》(简
称“《招募说明书》),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拟新购入有巢住房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有巢深圳”或“原始
权益人”)下属公司润额房屋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中青路588弄
1-8号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华夏基金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申请华夏基金华润有巢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变更注册(简称“本次扩募”)。
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列示的主体拟作为战略
投资者(简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扩募的战略配售(简称“本次战略配
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
数据、会计、审计、税收、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汉坤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汉坤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战略配售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就与本次战略配
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在汉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
调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承诺函、声明函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信息,无论是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其均已向汉
坤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
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
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汉坤
依赖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等本次扩募参与机构,以及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或报告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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