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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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之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拟申请中信建 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暂定名,以基 础设施基金成立时最终确定的名称为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基础设施基金的 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 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发售和以网下询价确认的认购价格网上向符 合条件的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原始权益人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公司”)、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与 产业发展公司合称“原始权益人”)拟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中信 建投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或“财务顾问”)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财务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或“我们”)受中信建投基金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2023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等监管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正式颁 布实施的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核查了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并就本次 战略配售及与之相关的问题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战略投资者及本次战略配售其他参与 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发售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以下统称“相 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和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本所假设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的 该等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或作出 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并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告知或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 变更;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 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由其他机构负责查证 的事实,本所依赖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原始权益人、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 文件,及/或前述主体以访谈、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所有接受访谈、向本所提供书面或口头回复的相关人员均具备相应 能力和被正式授权进行回应,其提供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信息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法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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