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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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
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于2022年8月3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于2022年9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成 立备案确认,并于2022年10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交易。
根据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国 泰海通资管”)于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决定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拟扩募 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告》等文件,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拟扩募并新认购国君 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并最终投资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为此,本基金已于2025年5月30日前就上 述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以 及上交所关于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 请的无异议函。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即纸质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组织召 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7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泰 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国泰君 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 战略投资者A-N的议案》等十五个议案(以下合称“《持有人大会议案及决议》”)。
国泰海通资管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 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 所 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 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 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 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新购入项目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指南第1号——发 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就本次扩募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以下简称“本次核查”), 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和笫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 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上交所新购入项目指引》笫五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 与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与基础设施基金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基础设施 基金较大比例份额,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帮助基础设施基金显著 提高运作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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