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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战略配售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战略配售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5
二 、 《上交所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6
三 、 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6
3.1 上海临港 7
3.2 申能财险 8
3.3 申万宏源证券 9
3.4 中国人寿 11
3.5 国泰海通资管 12
3.6 上海国际资管 13
3.7 国存盘活基金 15
3.8 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得粤信单一资管计划”、“君得睿胜单一资管计
划”) 17
3.9 瑞众人寿 19
3.10 东吴人寿 20
3.11 中国银河证券 2
3.12 中金公司 23
3.13 光大金 24
3.14 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信澳航泰1号资管计划”) 25
3.15 国泰海通证券 27
四 、 战略配售协议 28
五 、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及比例 28
六 、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29
七 、 结论 2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战略配售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简称“汉坤”或 “本所”)是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中国法 律”1),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国泰海 通资管”)之委托,汉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 行)》(简称“《上交所REITs 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简称“《上交所REITs 发售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试行)》(简称“《上交所新购入项目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等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国泰君安临 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 基础设施项目战略配售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简称 “《招募说明书》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拟新购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临港”或“原始权益 人”)下属公司上海漕河泾康桥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上海市 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的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一期)1、2、8、11-14幢、

1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的法律。

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二期-1)15、18-25幢、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 (二期-2)28-33幢。由国泰海通资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 申请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变更注册(简称“本次扩募”) 。 本 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列示的主体拟作为战略投 资者(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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