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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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0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
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
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
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
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 450008
券投资基金 A/C
2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 国富中证 A100 指数增强 164508
证券投资基金(LOF) (LOF)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
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
(如涉及)、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本
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4518、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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