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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6 17:05:08 股吧网页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7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光银托管 2012J004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0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3
第十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4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45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4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47

鉴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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