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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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8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5
四、基金财产保管......7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六、交易安排...... 12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八、基金收益分配......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1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22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4
十四、基金的费用......27
十五、禁止行为......29
十六、违约责任......30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32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33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34
二十、其他事项......35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鉴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拟担任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释义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5,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590.8555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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