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22
关于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
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浦发银行的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基金的托管协
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即: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