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24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修订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五、基金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十、基金的托管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销售
十六、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十七、基金的融资
十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三、违约责任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六、其他事项
附录: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 订立《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
2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
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
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