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2025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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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19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合同
(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
(2025 年 3 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2021 年 1 月 29 日 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
内容
2021 年 3 月 30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修改部分内容
2025 年 2 月 8 日 调低本基金基金托管费率并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2025 年 3 月 21 日 将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1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13
五、基金的存续......14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4
十一、基金的托管......47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48
十三、基金的投资......49
十四、基金的财产......5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6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二十二、违约责任......7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80
二十五、其他事项......81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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