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2025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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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19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托管协议
(2025 年 3 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2021 年 1 月 29 日 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
内容
2025 年 2 月 8 日 调低本基金基金托管费率并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2025 年 3 月 21 日 将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5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1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14
九、基金申购、赎回安排......16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24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27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七、禁止行为......33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九、违约责任......35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二、其他事项......3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37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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