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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7:07:03 股吧网页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对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统称“上述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更新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据此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以下统称“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按规定进行更新。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含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上述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
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具体信息如下:

现有 A 类基金 基金名称 新增 C 类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基金代码 份额基金代码 销售服务费率

161811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025329 0.10%/年
金(LOF)

16183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 025330 0.20%/年
资基金(QDII-LOF)

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银华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0.10%的年费率计提;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投资人在 2025 年 8 月 27 日前(含 2025 年 8 月 27 日)已经持有的上述基金原
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上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上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上述基金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人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上述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上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上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上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登记机构。

(三)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上述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上述基金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1.50%,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
7 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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