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出来新闻,说基金业协会有一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基金公司等等征求意见,我来解读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
首先,这是一个基金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的,不过除了部分条款会根据大家意见修改,但是估计最后整体上大差不差了。
很多解读我也看到了,我就不重复解读,浪费大家时间,我从具体业务角度,解读一下大家提及较少的地方。
整体上,一段时间出的基金行业的文件比较多,但是整体上的思路就是“高质量发展”,中文翻译中文,其实就是提高基金行业主动权益投资能力。
不论是销售费用,还是销售规范,甚至之前说的投研团队化、平台化等等,也包括昨天的销售行为规范,也是不能瞎宣传,夸大等等。
整体上这个思路是没有问题,但是有些细节值得探讨。
第一、去明星基金经理化
经历了前几年的明星基金经理退潮,大家也都知道了:买了明星基金经理的基金,一样会亏钱。所以不论是投资者,还是基金公司,甚至监管与协会都在强调一个事情:去明星基金经理化,要打造投研团队、平台。
第六条的前两款好说,大家做的比较规范,比如介绍基金经理会看到:同时“有10年从业经验和5年产品投资管理经历”之类的说法,这就符合第二个规定。但是第三个就有点意思了:基金经理管理业绩好,拿了奖,不能和基金经理强挂钩宣传。
比如现在有个“青春”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泥沼”,管理一个基金叫“青春精选基金”,长期业绩很好,为投资者赚钱了,因此也拿了5个奖。
第三个条款就是可以对外说“青春精选基金”长期业绩好,拿了5个奖,这是事实,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不能说“泥沼”管理的“青春精选基金”拿了5个奖。
对,就是不能只突出某一或是某几个明星基金经理,是整体投研的结果,团队很重要。
其实也是符合现实的,哪个基金可以只靠基金经理,不要下面研究员啥的,现在光A股就五千多只股票,再加上港股,一个基金经理自己单打独斗能看得过来?
第二、基金业绩的展示基金
销售时候展示业绩要展示中长期业绩,这导向是很好的,但是细节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随口说一下,比如条款一里面,“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XXX,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业绩展示期要超过6个月,但是别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符合规定。这就涉及一个司法原则了——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大家都知道,“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指在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优先于层级较低的规范适用。这一原则源于法律位阶制度,即法律规范的效力由其制定机关的层级决定,位阶越高,效力越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的基金法规定季报等等是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法定文件,那么“青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看到某一个基金短期业绩特别好,那么展示出来季报业绩数据,是符合还是违反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基金销售规范?
基金法是法律,地位肯定高于基金业协会的这个行业自律规范,基金公司或是销售渠道展示披露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法定文件(季报)里面的季度业绩数据,符合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基金销售规范?
大家知道,现在各家数据展示都非常多,季度业绩大家都在展示。
那么如果不符合规范,现在已经存在的季度业绩这个展示项目是否要取消展示,如果符合,那么展示季度业绩是不是新口子,成了漏网之鱼,是否与展示基金中长期业绩纬度的精神相违背。
我觉得这需要探讨或是一下,因为我和几个人也讨论了这事了,大家有点各说各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知道谁对。
第三、直播被规范这个基金销售规范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来说直播,也算是对直播这个这几年兴起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各家基金公司都会有直播的人,很普遍。但是,说实话,现在看直播去买基金的人真不多了,懂得都懂,看了直播就下单买基金的人,有,但是不多——现在直播是标配,也不是什么特别出色的新亮点了。
我看有的解读说是“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说是规范和理清,没有销售资格的平台,以后都没有基金公司直播了。
我觉得这事被个别人过度解读。
现在基金公司或是基金销售渠道的直播形式多种多样,很多时候,基金直播不是那么功利的直接带货,不是每场直播都要求卖出去XX万基金的。
比如现在有个青春基金公司,有个主播叫泥沼。泥沼可以搞几个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大学生如何理财”、“如何进行养老投资”、“定投是基金投资的好习惯”,这都不涉及直接的基金销售环节啊,这是妥妥的投资者教育啊,你说是不是。
所以基金公司在没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平台搞直播或是宣传,这是没问题的,前提是不涉及直接的销售,大前提一定要把握好。在更大范围,更多渠道进行直播、科普等等投资者教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应该被鼓励与支持,大家不要过度解读,曲解文件。
第四、规范销售费用销售费用
这个地方,被媒体或是各位大V解读比较多,我就不多说了,但是我提一下红线部分:有个别销售渠道说是无认购费等等销售C类基金(C类本来就没有认购费,但是按照时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这种行为这次被重点点名“关照”了。
第五、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业绩排名
这条也是鼓励长期投资,展示中长期业绩的一条,我个人也是非常支持的。
但是我和几个朋友讨论,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这一条有一个口子:基金业协会规范管得了基金公司和销售渠道,但是基金业协会管不了媒体。
这个口子说大也大,说小也小。举个例子:现在12月了,还有不到20天年底,年底时候,又会有记者总结今年的年度基金冠军,基金状元,而且不止是财经圈的记者会写,一些地方媒体的记者也会写,谁还不会爬个数据。
协会即使能管得了行业的几个大报纸,能管得了地方媒体的记者嘛?我支持协会的这个宣传中长期业绩规定,但是我对实际执行打问号的。
我国还有规定禁止炒作高分高考考生,但是大家在六七月,时不时看到在部分短视频平台某某学生高考成绩被屏蔽的新闻或是视频,还不少。
第六、业绩考核
多考核权益类基金保有和投资者盈亏,不将销售规模、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这个规定导向是好的,提高权益基金,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长期有序稳健发展,关注投资者盈亏,增加投资者获得感,这个很好,大家都承认,但是一个销售机构或是销售的部门,不把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作为考核指标,我觉得现实中难度较大。
大家假设一下,你作为一个销售部门总经理,你要求你的领导不把销售收入、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个难度较大。导向确实是好的,这个毫无疑问,但是实际执行难度真很大。我能想到的最后的策略就是:综合考核,赋权进行。
金融行业考核从来不是单一指标的,那么只能把几个指标进行赋权,综合考核:将权益类基金保有和投资者盈亏占据考核指标的权重第一位,把销售规模、销售收入作为次要考核指标,作为权重第二位,把投资者教育数量、频次、基金定投等等作为销售权重第三位。这样符合规定,也符合金融行业考核实际。
最后,我认为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导向很好,但是细节有些地方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