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白银LOF(SZ161226)$ 此事暴露了一些很有趣的问题:
1、国内商品基金,投资于国内商品期货,受限于国内期货的涨停制度,而国际市场多数商品期货没有涨跌停制度,一旦国际市场剧烈波动,价格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约定。
2、国内基金,随意启动限制场外大额申购赎回机制,导致场内价格极易人为推高、恶炒,没有做空机制,场内价格严重偏离实际净值,而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规则约束。
3、基金净值不是按照实际投资的标的价格进行估值,不是按照实际投资的标的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收盘价,而是参照国际市场的白银波动率进行估值,基金公司投资的国内期货是有不同期限的,四季度报告AG2602、AG2604、AG2606、AG2608、AG2610都有投资,如何和国际银价接轨确定每个品种的价格和净值,公司没有说明。
4、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公司在场内交易结束后,宣布当日场外赎回的价格按照新的规则进行调整,而不是在场内交易开始前宣布调整,这样的规则修订是否损害了当日交易的基金投资人?
5、面对突发的超过了原有规则的价格波动,基金公司为什么不申请启动紧急停牌?
6、基金公司受制于公墓基金的投资限制,在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有严格的约束。如这次国投白银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白银期货合约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投资策略: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90%的钱必须投资白银期货且要求和期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在商品快速上升时,基金管理人不能过多开仓空头,只能一味开仓多头。
本次白银剧烈波动,导致基金公司陷入一个两难局面:
央视财经报道的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访谈提到的:
首要风险是不公平的利益转移与挤兑风险,虚高的净值会吸引部分投资者抢先赎回,“套走”基金账面上不存在的价值,这等同于让留守的投资者为这部分“泡沫”买单。若引发大规模赎回,而基金持有的沪银合约因跌停无法卖出,将产生流动性危机,管理人可能被迫在后续交易日不计成本地抛售,导致基金净值发生更剧烈、更不可控的下跌。其次,不调整会造成价格信号失真与风险掩盖,净值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风险,误导买卖双方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因此,不调整看似维持了净值稳定,实则埋下了损害全体持有人、尤其是长期持有者利益的更大隐患。
本人认同其调整净值有利于长期持有人利益说法,也就是说,实际上是长期持有人和短期投资人的收益分配问题,确实是两难,虚高净值使得先跑的人占到便宜;但是不认同所谓流动性问题,因为基金管理办法早就规定:如果大额赎回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兑付,可以采取限制赎回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中已有约定: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也就是说发生了价格剧烈波动,期货跌停,基金公司因为资金投资比例和偏离度要求导致无法过多开仓空头,在商品价格急跌时无法及时多头平仓,导致赎回无法兑付,基金公司可以启动不可抗力条款,延迟兑付赎回。当然这样同样也会损害当日赎回的投资人利益,但这是规则允许范围的事情。田教授说的所谓的损害全体持有人和所谓长期持有者利益的事情,只要的规则范围内的,就不能用修改规则的方式来侵害先退出投资的人,如果开了这样的先例,那规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简言之:不能说靠扩大提前止损的投资人的损失来降低继续投资人的损失。
也就是,本次规则调整混淆了两种投资人角色:
一是场外投资人是按照净值计算收益的,二是场内投资人是按照股票投资方式计算收益的,场内投资人买卖基金和买卖股票一样,承担了基金严重偏离实际价值的风险,盈亏是应该,而场外投资人,是按照净值申购赎回,有严格规则约束的,是两套体系,虽然两套体系投资人实际可以互通。
本次事件是否倒逼国内基金交易规则变更呢?其他商品基金是否同样战战兢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