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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08:49:21
发布于 广东
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基金估值/交易规则变更应提前公告,明确对持有人的影响及选择权,并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决策,国投瑞银基金未提前披露且追溯适用,违反"未知价法"核心规则。2.违反《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估值调整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应在实施前充分披露,盘后追溯公告侵犯投资者知情权。 3.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估值方法变更需提前与托管人协商并公告,未提前告知即追溯调整结算价格,违背合同中"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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