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
依据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基于近期国际市场价格及流动性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充分协商,我们认定当前情形已满足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进行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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