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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30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〇一六年九月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434号)以及2016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193号)进行募集。

2.本基金为境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境外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也可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4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规模上限人民币4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在正常认购日内不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当日场内及场外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接近、达到或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决定提前结束募集。发生此种情况时,本基金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募集期内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场内及场外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不包括募集利息),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划出,退还投资者。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1124,基金简称为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场内简称为香港小盘。

6.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8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场外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9.场内认购最低份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10.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认购最低数量的限制。

12.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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