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项......43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按中国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在建立业务关系时,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基金受益所有人。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评估基金整体状况和交易情况,了解洗钱风险状况,发现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尽职调查,提供相关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并确保已获得客户的合法有效授权;妥善保管、更新客户及投资者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与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反洗钱领域的信息支持与合作;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基金的受益所有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投资者及其主要关联方等不得为我国有关机关发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所列对象,不得为联合国、我国及其他可适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涉及制裁的名单所列对象,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的投资行为、资金交易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可适用的有关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违法违规用途。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11、26、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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