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天弘弘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40
十、基金信息披露...... 42
十一、基金费用...... 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0
十五、禁止行为...... 5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十七、违约责任...... 5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8
二十、其他事项...... 5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60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天弘弘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弘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弘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弘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弘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协议当事人应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确保本协议履行期间业务及资金不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
16 层 02 单元 3 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称“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杨书剑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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