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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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26
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项......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2
鉴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资管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7、18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成立时间:2015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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