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前海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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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2-12
恒生前海北证 50 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二月
恒生前海北证 50 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1
十五、禁止行为...... 2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
十七、违约责任...... 2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24
二十、其他事项...... 2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25
鉴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恒生前海北证 50 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恒生前海北证 50 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恒生前海北证 50 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恒生前海北证 50 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刘宇
成立时间:2016 年 07 月 0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成立时间:1988 年 6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10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38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4.9121516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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