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南方浩信积极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8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南方浩信积极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浩信积极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浩信积极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浩信积极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浩信积极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6758.548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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