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7 08:41:33 股吧网页版
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依法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根据中信
证券 2023 年 11 月 1 日发布的公告《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管理人的公告》,中信证券根据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原中信证券管理的 19 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8 月 8 日取得《关于核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83
号),并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开始募集,2012 年 10 月 26 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取得中国证监
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952 号),变更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增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注册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
可〔2025〕82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
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费率结构等。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5 年 12 月 16 日起,《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