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5 17:19:24 股吧网页版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四、基金财产保管......9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八、基金收益分配......21
九、信息披露......21
十、基金费用......2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3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3
十四、禁止行为......24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5
十六、违约责任......25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2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26
十九、其他事项......26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 81 号 205 室-11108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设立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