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信现金增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信现金增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并核准设立国信现金增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018 号),自 2012 年 10 月 22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结
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国信现金增利 1 号基金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信现金增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变更为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起,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于 2025 年 9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81 号文)注册。
2025 年 12 月 2 日,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同意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上述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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