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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1:26:38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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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04

富兰克林国海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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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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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25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523 号)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
4、本基金自 202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止, 通过本公司的
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
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本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
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
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及本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
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6、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
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
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富兰克林国海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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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募集期内,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
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
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前述认购限额的情况下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富兰克林国海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将同时刊
登在《上海证券报》。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及本公告
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
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 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及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销售基金的销售网点、业务办
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销售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4、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
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
若本基金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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