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鑫选多元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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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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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选多元稳进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鑫元鑫选多元稳进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
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25]1877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锁
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 3 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
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招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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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
告“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
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
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
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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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
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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