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瑞颐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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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5
1海富通瑞颐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销售机构为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
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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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瑞颐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海富通瑞颐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5〕 1526 号文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
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本基金自 2025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上述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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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相关公告。
4.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进行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单笔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
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
金额。
5.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
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
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
6.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7.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海富通瑞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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