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2 月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 基金费用......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2
十五、 禁止行为......34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7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39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拟担任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拟担任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669.479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