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5 09:19: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份额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关于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
份额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9月8日起,对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并修改法律文件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渠道

自2025年9月8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办理本基金的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亦可参照办理本业务。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差异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其开展本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

基金名称 基金份额代码

A类基金份额:690002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690202

E类基金份额:025048

二、业务规则

1、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并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在《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当转换转入的份额类别因其他原因暂停转换转入、暂停大额转换转入业务或有其他转换限制的,本业务亦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的除外。

6、本业务与本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7、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三、费率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份额类别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份额类别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份额类别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份额类别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份额类别转换或转换基金份额类别申购费率相同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份额类别与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基金申购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基金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