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4 09:11: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关于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国证港 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75 号)。《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基金
合同》约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型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5年 10 月 31 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起,将天弘国
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订后的《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自 2025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证券 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前言 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