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3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09 月 0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
基金主代码 02485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09 月 0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 A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4857 024858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5〕1352 号
基金募集期间 2025 年 08 月 11 日至 2025 年 08 月 29 日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5 年 09 月 02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56,498
份额级别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 A 天弘创业板指数量化增强 C 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86,459,065.88 500,897,433.81 887,356,499.69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43,038.30 126,416.01 269,454.31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386,459,065.88 500,897,433.81 887,356,499.69
利息结转的份额 143,038.30 126,416.01 269,454.31
合计 386,602,104.18 501,023,849.82 887,625,954.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含利息折份额)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含利息折份额)- 12,100.55 12,100.55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0024% 0.0014%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5 年 09 月 02 日
注: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9504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