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5
兴业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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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兴业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5】 129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 “兴业基金” ) , 基金托管人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
计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 并及时公告, 但最长不
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
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网点、 日期、 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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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但
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首次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首次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每笔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
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本公告仅对“兴业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兴业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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