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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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25]1252 号文准予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4、 本基金 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9 月 12 日(含周六、 周日) 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 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计划、 养老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等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7、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
不含募集期利息), 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8、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
站(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 2、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办
理网点、 办理日期、 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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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9、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10、 在募集期内,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布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和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中证
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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