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9 10:35:49 股吧网页版
上银慧景利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上银慧景利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

重要提示

1、上银慧景利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126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1)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6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在开放赎回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为相应份额按时开放赎回业务的,暂停开放赎回。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日之下一
个工作日,作为相应基金份额的开放赎回日开放赎回。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止,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机构及指定代销机构进行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发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

7、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