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4:21:09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5年4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58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
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起的第30天止。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
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
起计算。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其
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柜台。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
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8、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
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
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
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
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
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浙商汇金锦利增强
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