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
重要提示
1、 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 303 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 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将自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
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周六、周日电
子直销和部分销售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6、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
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
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
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 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累计
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
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
式)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分别
计算。
10、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浦银安盛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