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于
2024年10月2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469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个月。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
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
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
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与原基金份额相同。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5、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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